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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日照市水产养殖场环境卫生管理规范》(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3-23
各区县渔业主管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水产养殖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全市水产养殖场(含育苗场)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陆海养殖场所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市局制定了《日照市水产养殖场环境卫生管理规范》(试行)和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5319
日照市水产养殖场环境卫生管理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水产养殖场环境卫生,保护和改善海岸带生态环境,促进渔业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对我市水产养殖场(含育苗场)的环境卫生提出总体要求,包括养殖设备、养殖用品、养殖垃圾、养殖污水和地面环境卫生保洁清扫及周边环境卫生处置要求等。本规范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水产育苗、养殖单位(含个人)。
二、水产养殖场环境卫生规范
(一)整体环境卫生要求
1、建立水产养殖场区环境卫生保洁制度,设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处理设施;
2、场区内环境整洁、绿化达标,厂房、大棚完好无损,物资设备摆放有序,路面硬化且平整通畅,无残墙断壁,无泥泞坑洼,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
3、场区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饲料、渔药、化学品、包装物品的储存等辅助设施;
4、车间内干净清洁,物料堆放整齐,过道无残饵;
5、建立消防、消毒管理制度,消防、消毒设施设备齐全,每年必须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防火、救火培训,以提高全体人员的防火意识、灭火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
6、安全用电意识强,电线、电缆及照明设备有序布设,严禁乱拉乱接电线,接头用防水胶带缠好;
7、给水、排水设施完善,进排水渠道分设且处于隐蔽状态,渠道内保持通畅无淤积;
8、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基础性仪器设备;
9、厕所卫生要保持内外整洁,无浮尘、蜘蛛网、污水、污迹。厕所要建在场区院内且远离生产区,建有化粪池并定期清理,不得直接排放入海。
(二)养殖生产设备环境卫生要求
1、养殖生产设备定期更新、维护,状况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
2、配备跟养殖规模相应的水质检测、化验等仪器设备;
3、发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
(三)养殖生产用品环境卫生要求
1、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物资储存库,养殖生产用品要集中储存码放,摆放整齐有序;
2、扇贝笼、网箱等养殖用品使用完毕,及时清洗,集中统一放置,不得在渔港、码头、船厂、沙滩附近以及养殖场区外乱堆乱放;
3、晾晒网具、网箱、浮漂、扇贝笼等生产设施一律在场区指定范围内进行。
(四)养殖垃圾环境卫生要求
1、养殖生产垃圾做到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抛洒等行为;
2、贻贝壳、牡蛎壳等大宗养殖产品废弃物,要及时清理处置,杜绝乱堆乱放。
(五)养殖用水环境卫生要求
1、养殖用水必须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且定期进行检测,当检测到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停止产品销售,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净化处理设备且正常使用,废水的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六)周边环境卫生要求
场区周边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做到周围环境整洁,没有裸露垃圾、污水和杂草,无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堆放等情况;临近沙滩上不得新建一切构筑物,不得挖渠和堆放杂物,产生的垃圾随时清除,要保持沙滩卫生的常态化。
三、管理与考核
(一)管理责任
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水产养殖场的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各区、县要成立相应机构,及时对辖区水产养殖场的环境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对不达标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二)监督考核
1、市海洋与渔业局成立水产养殖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全市水产养殖场的环境卫生状况进行抽查、通报。对环境卫生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通报表彰,并给予奖励,在申报项目、办理手续等方面优先考虑;对环境卫生不达标的单位,通报批评,并在项目申报实行一票否决,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将对全市水产养殖场、育苗场实施环境评级,评级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对一类进行全市通报表彰,对二类进行整改,对三类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力争2017年全面实现养殖场和育苗场环境规范化管理。
《日照市水产养殖场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日照市水产养殖场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有关制度,确实改变我市水产养殖场环境卫生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水产养殖场环境卫生整治的组织领导
市海洋与渔业局成立日照市水产养殖场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局长崔久成任组长,副局长王伟福任副组长,成员由规划财务科、渔业科、市场科、督查室、渔政处、渔技站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渔业科。各区县渔业主管局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辖区内水产养殖场环境卫生的监管,确保《日照市水产养殖场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得到落实。
二、落实《日照市水产养殖场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的阶段部署
根据《日照市水产养殖场环境卫生管理规范》要求,评级工作主要分为自查、审核和公布三个阶段。一是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在415日前先对辖区内水产养殖场、育苗场环境状况进行自查,推荐一类、二类、三类单位名单(90分以上为一类,70-90分为二类,70分以下为三类,评分标准附后)。二是依各区县推荐名单,市海洋与渔业局于420—30日进行现场审核,确定一、二类单位。三是市海洋与渔业局在57日前在市局网站对一类单位进行通报表彰。此后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增减,二类单位经整改后可达到一类标准的,随时向辖区内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合格后列为一类;三类单位经整改后可达到一、二类标准的,随时向辖区内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合格后列为一类或二类。市海洋与渔业局每半年通报一次全市水产养殖场、育苗场环境评级情况,到年底对三类单位在限期内仍不达标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监督与考核
市海洋与渔业局将不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列入一、二类名单的单位,检查发现达不到一、二类要求的,降为二、三类。同时,对达不到一类标准的水产养殖场、育苗场,在申报各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增殖站、原种良种场、休闲渔业示范园(点)等项目上实行一票否决,不能享受各种优惠扶持政策。
该方案实施后,争取2015年,各区市水产养殖场、育苗场一类单位数量达到50%2016年达到80%,力争2017年全面实现环境规范化管理。
附件:评级打分标准
附件:
评级打分标准
1、建立水产养殖场区环境卫生保洁制度,设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处理设施(4分);
2、场区内环境整洁、绿化达标,厂房、大棚完好无损,物资设备摆放有序,路面硬化且平整通畅,无残墙断壁,无泥泞坑洼,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7分);
3、场区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饲料、渔药、化学品、包装物品的储存等辅助设施(3分);
4、车间内干净清洁,物料堆放整齐,过道无残饵(3分);
5、建立消防、消毒管理制度,消防、消毒设施设备齐全,每年必须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防火、救火培训,以提高全体人员的的防火意识、灭火技能和自我防护能力(5分);
6、建立安全用电制度,电线、电缆及照明设备有序布设,严禁乱拉乱接电线,接头用防水胶布缠好(3分);
7、给水、排水设施完善,进排水渠道分设且处于隐蔽状态,渠道内保持通畅无淤积(5分);
8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基础性仪器设备(3分);
9、厕所卫生要保持内外整洁,无浮尘、蜘蛛网、污水、污迹。厕所要建在场区院内且远离生产区,建有化粪池并定期清理,不得直接排放入海(7分);
10、养殖生产设备定期更新、维护,状况良好,符合健康养殖的要求(4分);
11、配备有水质检测、化验等仪器设备(4分);
12、发电机、增氧机等基本养殖设备配置完备,维护良好,使用正常(4分);
13、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物资储存库,养殖生产用品要集中储存码放,摆放整齐有序 (6)
14、扇贝笼、网箱等养殖用品使用完毕,及时清洗,集中统一放置,不得在渔港、码头、船厂、沙滩附近以及养殖场区外乱堆乱放(6分);
15、晾晒网具、网箱、浮漂、扇贝笼等生产设施一律在场区指定范围内进行(5分);
16、养殖生产垃圾做到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抛洒等行为(4分);
17、扇贝壳、牡蛎壳等大宗养殖产品废弃物,要及时清理处置,杜绝乱堆乱放(5分);
18、养殖用水必须符合无公害水产养殖用水标准,水源无污染,且定期进行监测(6分);
19、具有养殖用水预处理和废水净化处理设备且正常使用,废水的排放符合国家规定标准(4分);
20、场区周边实行“门前三包”制度,做到周围环境整洁,没有裸露垃圾、污水和杂草,无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堆放等情况;临近沙滩上不得新建一切构筑物,不得挖渠和堆放杂物,产生的垃圾随时清除,要保持沙滩卫生的常态化(12分)。